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要求,现将我院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商业自愿委托)收费
市场经营服务性委托业务是指由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接受市场委托方申请,根据合同或约定开展的委托性技术服务,属于商业自愿委托。该类服务参照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商业定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原则向委托客户收取。
江苏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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